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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雇資訊

移工不可從事許可外工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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範 例:

娜娜照顧阿公的空檔會到雇主經營的小吃攤幫忙

大樹提醒:雇主小心違反 -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: 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」!!!

外籍家庭看護工只可以從事「被看護者」「日常生活照顧」等相關工作,如果雇主指派該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, 當心觸犯就業服務法唷!

違反的話可能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,如果沒改善,還會被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,甚至影響後續申請的狀況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