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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雇資訊

非法打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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範 例:

阮先生是合法移工,因為加班機會變少想賺取更多的薪資,會利用休假時間兼差打工。
大樹提醒 : 雇主小心違反 - 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,「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,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」。 同法第57條第1款規定,「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」。

移工兼差打工,雇主雖未指派,在知情情況下,應阻止能阻止而未阻止,在『明知或可得而知』之情形下,消極容認移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,視同雇主之指派行為,仍違反本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,依本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處雇主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。

國人切勿未經申請許可聘僱或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,違者依本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雇主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。